山东农业大学教职工乒乓球协会章程
发布人:校工会  发布时间:2015-05-11   浏览次数:145

山东农业大学教职工乒乓球协会章程

(草案)

第一章总 则

   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:山东农业大学教职工乒乓球协会(以下简称:山农教职工乒协)。

   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:山农教职工乒协是山东农业大学工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,遵守《山东农业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暂行规定》。

   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:以球会友,促进团结,积极开展乒乓球运动,参与校内外乒乓球比赛,为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、推进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作出贡献。

第二章协会会员

    第四条凡热爱乒乓球运动并有一定乒乓球运动基础的教职工,遵守宪法、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,承认本章程,经自愿申请,协会理事会审批后均可成为会员。

    第五条会员享有的权利:

    (一)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;

    (二)参加会员代表大会,参与协会工作的讨论;

    (三)对协会的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;

    (四)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    (五)有对协会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;

    (六)同等条件下,有优先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的权利;

    (七)有退出本协会的权利。

    第六条会员履行的义务:

    (一)遵守本章程,自觉维护学校及本协会的声誉;

    (二)贯彻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;

    (三)热爱乒乓球运动,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乒乓球水平;

    (四)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,发挥带头作用;

    (五)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;

    (六)自觉维护协会的利益,积极提出有利于协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;

    (七)按时缴纳会费。

第三章协会组织

    第七条山农教职工乒协是山东农业大学教职工一级协会组织,接受学校工会的领导和指导。

    第八条山农教职工乒协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,常设机构为协会理事会。本协会设名誉会长一名,会长 一名,副会长两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并由会长、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协会理事会,协会理事会可委托秘书长主持管理协会日常工作。

    第九条本协会全体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,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和副会长。会长和副会长提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,报会员大会审批。会长和副会长任期两年,可连选连任。会员大会可根据情况延迟或提前举行。

第四章协会经费

    第十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由校工会资助、会员会费(每人每年100.00元)等组成。协会可积极争取社会赞助。

    第十一条本协会经费由理事会委托一位副秘书长专门管理,由理事会统一安排使用,定期公布收支情况。

    第十二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协会的外联、宣传、训练和比赛等活动以及协会的其他正常支出。

第五章协会活动

    第十三条会员利用课余时间相互切磋乒乓球技术。

    第十四条定期集中参加会员交流活动,邀请校内外有较高水平的老师进行指导。

    第十五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会员比赛。

第六章协会纪律与奖罚

   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及协会的各项纪律制度,多做有益于协会发展的工作,自觉接受协会章程的约束。

    第十七条对于以下会员,协会给予适当奖励:

    (一)在参加校内外乒乓球赛事中表现突出的会员;

    (二)在协会内工作积极,有显著贡献的会员;

    (三)对本协会有良好社会影响的会员;

    (四)为协会带来社会赞助的会员;

    (五)其他有利于本协会声誉和利益的会员等。

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,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。

    第十八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会员,应给予相应处罚:

    (一)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;

    (二)不遵守协会章程的会员;

    (三)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;

    (四)不遵守协会纪律的会员;

    (五)利用协会名义牟取私利的会员;

    (六)做出其他有损于协会甚至学校形象的会员。

处罚分批评、暂停参加协会活动和开除三种。批评和暂停参加协会活动两种处罚,理事会有权直接处理。情节特别严重者,须由理事会提出,由会员大会投票讨论是否开除。

第七章附则

    第十九条山农教职工乒协年初向校工会上交工作计划,年终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,接受校工会的考核和评定。

    第二十条本章程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山东农业大学教职工乒乓球协会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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